浙江省發改委日前發布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組成。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用電價格由代理購電交易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折價等,下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市場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代理購電偏差費用、損益分攤或分享等。
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未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中長期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申報用電曲線的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現行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工商業用戶,用戶用電價格按照《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省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377號)規定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組成。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用電價格由代理購電交易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折價等,下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市場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代理購電偏差費用、損益分攤或分享等。市場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成本補償費用、機組偏差考核費用、阻塞盈余等;代理購電偏差費用指代理購電用戶對應電源的實際電價、電量結構等與預測情況存在差異引起的偏差費用;損益分攤或分享主要包括電網企業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新增損益,所有工商業用戶和居民、農業用戶執行分時電價產生損益,代理特殊用戶(退市用戶、電網代理高耗能用戶和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用戶)產生增收收入等。按照國家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相關要求,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工商業用戶暫不承擔輔助服務、成本補償等市場分攤費用。
二、確保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明確由執行保量保價優先發電的低價電源作為保障性電源,確保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安全,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等)按國家明確的價格進行清算,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三、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未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中長期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申報用電曲線的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現行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工商業用戶,用戶用電價格按照《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省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377號)規定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已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直接參與、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由電網企業代理參與),或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的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不低于現行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工商業用戶,按市場形成的分時電價執行。全體工商業用戶和居民、農業用戶因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而產生的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四、做好與增量配網價格政策的銜接。增量配電網購電費由省電力公司統一結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省電力公司統一收取并代繳。增量配電網應向省電力公司繳納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地方電網與增量配電網應按月向我委報備居民、農業和各類工商業用戶的電量與結構比例,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維護發用電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五、規范代理購電價格預測與相關費用清算工作。電網企業應考慮中長期電力交易、現貨市場交易等邊界條件,根據各類電源與代理購電用戶負荷匹配情況,合理預測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的交易價格和用電價格(含分時電價),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應按月清算,并將清算結果折入次月代理購電預測價格。11月20日前,電網企業應向我委報備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預測操作細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分享收益清算操作細則;后續,根據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及相關規則(工作方案)調整情況,及時完善相關操作細則。
六、強化代理購電信息公開。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開代理購電相關信息,原則上應按月發布代理用戶分月總電量預測、相關預測數據與實際數據偏差、采購電量電價結構及水平、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及構成、代理購電用戶電量和電價執行情況等信息,確??趶胶侠?、內容真實、數據準確、時機得當。法律法規明確不予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每月25日前,電網企業應將信息公示表及月度簡報加蓋公章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監辦。每月27日,電網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供電營業廳、客服網站和APP、企業微信號等線上線下渠道向電力客戶提供信息公開服務。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暫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F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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